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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市关于征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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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黑龙江
源发布时间: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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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漠河市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运输野生动物行为,漠河市林业和草原局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漠河市行政区内涉野生动物违法问题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1.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

2.非法经营、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布设、使用弹弓、粘网、滚笼、电击、电网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等捕猎工具的行为。

4.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等线上渠道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猎捕工具广告的行为。

5.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设置猎套、猎夹等非法猎捕工具均属违法行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举报方式

欢迎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及线索,如您发现上述任何违法行为或有相关线索,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进行反映,我们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漠河市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

漠河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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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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